章程・规约
协会章程
日本福建经济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1 年 7 月 17 日 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2012 年 4 月 19 日 第二届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日本福建经济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Fujian Economy and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in Japan”,中文简称为“日本福建会”,英文简称为“FJA”。
第二条(所在地)
本会地址设在日本国东京都。
第三条(性质及宗旨)
本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民间团体,以以下宗旨开展活动:
1. 促进在日福建籍人士及相关人员的团结与互助
2. 推动对日本社会的贡献
3. 为福建省及中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4. 致力于构建国际性的人才与经济网络
第四条(业务范围)
本会遵守中日两国法律法规,开展以下业务:
1. 促进会员间的亲睦与交流
2. 支持会员与福建省的交流
3. 推动福建省与日本的经济文化交流
4. 介绍福建省的自然、文化、经济、科学技术等
5. 开展有关福建省发展的研究及建议活动
6. 策划并支持会员访问福建省
7. 支持福建省各界人士访日
8. 提供有助于福建省发展的人才信息
9. 支持会员企业的事业发展及权益保护
10. 其他为实现本会宗旨所需的业务
第五条(会员资格及入会)
本会会员分为正会员及赞助会员。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并完成规定入会手续者,可成为会员:
1. 福建籍在日华侨华人
2. 曾在福建省居住、留学或工作过的在日华侨华人
3. 为福建省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4. 对福建省与日本的交流感兴趣或有相关业绩的人士
第六条(退会)
会员办理规定的退会手续后,可自愿退会。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 会员在本会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会员不得利用本会名称从事违反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八条(组织机构)
本会由以下机构组成:
(1)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组成。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运营。
(3)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九条(理事)
1. 理事候选人通过会员自荐或推荐产生。
2.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 理事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事)
1. 监事候选人由两名以上理事推荐产生。
2. 监事经会员大会批准后任命。
3. 监事定额为两名。
4. 监事负责审计本会的财务及活动情况,并将结果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会长及副会长)
1. 会长由理事互选产生。
2. 会长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3. 会长代表本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4. 罢免会长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5. 副会长由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推荐,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后由会长任命。
6.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担理事会业务。
7. 副会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会长的任期。
8. 会长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以罢免副会长。
第十二条(秘书处)
1. 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及必要的行政人员组成。
2.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3.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后任命。
4. 其他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并经会长批准后任命。
5. 秘书处工作人员经会长批准后可列席各类会议。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负责修订章程、选举理事和监事以及审议重大事项。
2. 定期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3.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会长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
1.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务。
2.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
3. 经会长批准,非理事会员也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会费)
1. 正会员入会费为 10,000 日元,年费为 2,000 日元。
2. 赞助会员入会费为 100,000 日元,年费为 20,000 日元。
3. 赞助金每份为 50,000 日元,不设份数上限。
4. 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第十六条(章程修订)
1. 本章程的修订或废止,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及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生效。
2. 本章程以中文版为准,若与其他语言版本产生理解歧义,由理事会裁定。
第十七条(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附则
1. 入会手续
2. 退会手续
本章程自 2011 年 7 月 17 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1 年 8 月 6 日理事会部分修订。
2012 年 4 月 19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订。
